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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古代戏子的地位有多低或许还不如娼妓

发布时间:2021-01-11 16:00:47 阅读: 来源:门禁机厂家

在古代,戏子的地位有多低?或许还不如娼妓

古代戏子是什么地位?不清楚的读者可以和小编一起看下去。

优伶是“优”和“伶”的合称,在中国古代,用以指称那些以音乐、歌唱、调笑嘲弄、百戏杂技和戏曲表演等为职业的人。

以“优”作为一种职业名称,春秋时期就已确定。何谓“优”?“优,调戏也。”“优者,戏名也……戏为可笑之语,而令人之笑也。”由此可见,所谓“优”,其本义是一种调笑戏弄的行为,专门从事此种行为的人亦称之为“优”。

“伶”是由传说中黄帝时代的乐官伶伦而得名,这是一位传说中的大音乐家,相传黄帝曾命其制音律,所以后人便把专门演奏音乐的一类艺人称为“伶人”,或者称为“伶优”。

先秦时期,“优”与“伶”还未连缀成一词,两者是有区别的,“优”一般分为“俳优”和“倡优”,“俳优”是指以诙谐嘲弄供人取乐的一类艺人;“倡优”则指歌舞、奏乐一类艺人;而“伶”是专指演奏音乐的艺人。

到了汉代,“优”和“伶”开始并称,成了对歌舞、音乐和百戏滑稽为业的艺人的统称。宋以后,随着戏曲艺术的逐渐成熟,“优伶”就主要指称戏曲演员了。

古代戏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艺术系统,它的成熟的艺术形态和艺术体制至少包括如下四个方面:宋元南戏、元杂剧、明清传奇和地方戏。而演绎这些剧目形式的人,就是优伶,也就是戏子。

优伶是奴隶制的产物,是作为统治者的娱乐工具而产生的,优伶是奴隶主的附庸,据史书记载,古代的奴隶主都对歌舞有着特殊的喜爱。传说中国古代第一位奴隶主启就是这样一位人物,喜欢以音乐舞蹈来寻欢作乐,他常常饮酒于野外,为了助兴,经常带许多的家奴为其歌舞。

秦汉以后,优伶已不再仅仅是君主和贵族阶层的专利品,他们表演已开始面向广大的民众,这一行业也逐渐形成。

由于宫廷音乐的沉闷,一些贵族便开始招收民间艺人,开始蓄养精于百戏的优伶以供其声色之娱。优伶表演的内容也突破了纯歌舞的性质,融入了比较强烈的故事性。此后,大凡是在战争相对少的年代,优伶这一行当就会有更多人参与。

然而,优伶不是好混的,与今时今日的演员不同的是,他们所处的地位非常低下,甚至不如娼妓。

焦里堂《剧说》里有这么一段记载:

周挺斋论曲云,良家子弟所扮杂剧,谓之行家生活。倡优所扮,谓之戾家把戏,盖以杂剧出于鸿儒硕士,骚人墨客,所作皆良家也。彼倡优岂能办此?故关汉卿以为非是他当行本事,我家生活,他不过为奴隶之役,供笑献勘以奉我辈耳;子弟所扮,是我一家风月。虽复戏言,甚合于理。

又云,院本中有唱夫之词,名曰“绿巾词”,虽有绝佳者,不得并称乐府。如黄幡绰、镜新磨、雷海青,皆古名倡,止以乐名呼之。亘世无字;今赵明镜讹传赵文敬、张酷贫讹传张国宾,皆非也。

这段话不太容易明白,但是这么几条信息还是很明显的。一样写剧本,伶人写的,无论怎样好,总不能和文人写的比。一样扮演,伶人的不是“生活”,而是“把戏”,没有本身的价值,只能恣士大夫阶级的笑乐。不但一般人这样瞧不起伶人,就是首屈一指的大作剧家关汉卿也未看不起。从古以来,伶人只能有伶人的绰号,不许有正式的名字。

倡优并称,原是一种很古老的习惯,但称谓上优既列在娼后,事实上优的地位也并不及娼。据说以前在相公的风气很盛的时代,伶人对妓女相见时还得行礼请安。理由是妓女一旦从良,前途还有受诰封的希望,做戏子的连这一点都没有,所以就永远没有翻身的日子。

这里大家可能会想到一个特例,就是李存勖。

公元907年,朱温称帝,建立梁朝。这时,在北方还有两个较大的割据势力,一个是幽州的刘仁恭,一个是河东的晋王李克用。其中,李克用与朱温自唐末便结下了怨仇,双方屡次发生战争,但谁也无法消灭对方。李克用去世后,他的儿子李存勖继承了职位。李存勖作战十分勇敢,带兵打仗经常是身先士卒,每次出兵时,他都带着射死李克用的箭,提醒自己报父仇。他跟梁军打了几次大仗,把五十万梁军打得大败而逃。朱温又恼又羞,一病不起,被儿子杀死了。朱温死后,他的儿子梁末帝又跟李存勖打了十来年仗。

不得不说,李存勖在军事上还是有一定能力的。公元923年,李存勖终于灭了梁朝,统一了北方,他即位称帝,改国号为唐并建都洛阳。这就是后唐庄宗。称帝后,李存勖认为父仇已报,中原已定,于是不再进取,不理朝政。

他喜欢看戏唱戏,并自取艺名为“李天下”。他对伶人的宠信到了什么地步?有一次他上台演戏,连喊两声“李天下”,一个伶人上去扇了他一个耳光,周围人都吓得出了一身冷汗。李存勖生气地问为什么打他。伶人回答说:“李天下的只有皇帝一人,你连叫了两声,还有一人是谁呢?唐庄宗听了乐滋滋的,不但不生气,反而予以赏赐。”

然而,最让后世口诛笔伐的是,他封赏伶人做刺史,还派伶人刺探百官的言行,最终闹了个众叛亲离,兵变致死。

这是不是意味着在这一时期,伶人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呢?其实,我们仔细看看后世评价就能知道,在李存勖丧失人心的事件里,伶人扮演的角色就如同我们所讲的“宦官干政”,而最让后人不能接受,则是伶人当了官。

为什么会对伶人当官如此介怀呢?这还要说道,在古代,伶人地位非常低,终身不能当官的。

科举制度,对于中国男性文士来说,乃是一个至为重要的事情,这也是贫寒子弟唯一可以改变现状从政的途径。而这一途径,对于伶人来说,是坚决不允许的。

政权系统以强力的方式,将伶人彻底挡在了从政脱贫的大门之外。元代法令规定:“娼优之家,及患废疾,若犯上恶、奸盗之人,不许应试。”明代也有规定:“近来奸徒利他处寡少,诈冒籍贯,或原系娼优隶卒之家,及曾经犯罪问革,变易姓名,侥幸出身,访出拿问。”清代顺治九年规定:“娼优隶卒之家……侥幸出身,访出严行究问黜革。”乾隆三十五年,又有规定:“查娼优隶卒,专以本身嫡派为断;本身既经充当贱役,所生子孙,例应永远不准收考,其子孙虽经出继为人后者,终系下贱嫡裔,未便混行收考,致启隐匿冒考等敝。”

上述法令基本可以看出,伶人家族已经同“患废疾”、“犯上恶、奸盗之人”、“隶卒之家”等一样,都是“类贱”、“地卑”。如果有伶人曾经使用各种“非法”的手段参加科举考试,成功及第,“侥幸出身”,只能用“变易姓名”等手法,冒着极大风险以身相试。但这些“侥幸出身”者,一经查实,则会遭到严厉地处罚。而且,不但伶人不可以参加科举,伶人的子孙世世代代都被剥夺参加科举的权利。

严苛吗?这还不算最过分的。娼妓尚且可以从良,甚至可以成为官员夫人,有的命好的还能封个诰命,比如“秦淮八艳”之一的顾横波。然而,到了伶人这里,要是想通过结婚改变自己的命运,会有可能触犯法律。

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直是奉行良贱不婚的,秦汉时期,即已经形成了如此观念,“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,女而归奴谓之获”。良民若同贱民通婚,也将沦为贱民。魏晋南北朝时期,则用法律条文将这种婚姻禁忌固定下来,而到隋唐时期,良贱不婚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备和系统。

唐律规定,对于良贱通婚,一概不予承认,实行强制离婚;良贱违法通婚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杖一百到徒二年的惩处;贱民内部的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,如果违犯,其中情节最严重的,将受到徒一年的惩罚;奴婢本人及其子女的婚事应由主人决定,如果自行做主,按盗窃罪论处。

宋代是封建婚姻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,但是,对于良贱不婚禁忌仍然基本延续,并且,对于良贱违法通婚所生子女如何处理作了补充规定。出于这些规定,伶人基本都是族群内部解决婚姻。

《儒林外史》二十七回,戏班领班鲍廷玺娶了一个二婚阔太太为妻,她原来以为鲍廷玺是个举人秀才,但是,听说他是一个戏班领班后,马上昏厥过去,得了个失心疯。这是文学作品,也许有艺术夸张的成分,不过,在近代和现代的现实生活中,也有着同样的悲剧情节。

清末“四大奇案”之一的“杨月楼诱拐案”,即为一个案例。它发生在同治十二年,即1873年,1874年2月24日的《申报》对此曾有详讯:

优伶杨月楼因诱匿韦氏闺女被控,叠经本馆将讯办情由,先后列诸前报,并有局外人再三辩驳,均经发刊。韦女之被诱,乘其父客他乡,因家长不愿收领,早已发交善堂择配。乃收禁之杨月楼,现在已经邑簿录供通详,奉到各大宪批示,饬为议拟究办。缘事出诱拐,遂查依诱拐之律拟予军遣,不日即详解省郡,听候上宪提勘。一经问实,则四千里塞外之风尘,虽杨月楼江湖浪荡,辛苦备尝,恐难消受。

杨月楼因为大胆追求粤商女儿韦阿宝,竟然被法办。杨月楼与韦阿宝“未婚而先奸”,虽然韦阿宝的母亲“供认以曾行许配”,但是,她的父亲并不知道。更为重要的是,杨月楼身为一伶人,“定例良贱不可为婚,总总不合事理”,杨月楼乃犯“通奸罪”,而且,官府对于杨月楼“用以极刑”,“打脚胫二百之多,吊拇指也半日之多,以天平架重压颈项,几乎不能呼吸,而又加之以杖责”,定要将他“问成诱拐”。

杨月楼曾为慈禧太后演出,在京、沪享有盛名。1888年入升平署,供奉内廷,兼领三庆班。虽说在案发时,杨月楼还没有进宫,但名望已经有了,却仍然逃不过严刑拷打,生要把他说成诱拐,原因就是男方父亲不能接受杨月楼的伶人身份。

杨月楼的职业为伶,与良家女子恋爱,就成了“通奸罪”,“遂查依诱拐之律拟予军遣”,去经受“恐难消受”的“四千里塞外之风尘”。这个案子,发生在清朝中晚期,伶人及其家族处境已有较大改善,但仍然不能接受与其通婚,从官府对杨月楼“用以极刑”,遍施各种酷刑,也可流露出官府的真实态度。

此案最后以“诱拐”结案,杨月楼发配远徙,幸得后来慈禧赦免,而韦阿宝交官媒择配。需要关注的是,案子中的女主角韦阿宝,因为与伶人相恋爱,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婚配,在当时成了道德沦丧的行为,恐已坏了名声,“因家长不愿收领,早已发交善堂择配”,悲凄心情可想而知。

除了婚姻和科举一辈子压制着伶人,甚至连衣服都不能随便穿。对于伶人及其家族的服饰各代都有规定,与一般民众加以区别,以示贵贱身份。

北宋时期,据传伶人一般乃穿黄色服装,头戴牛耳幞头。《通制条格》载有元代规定,伶人须是“穿皂轸子,戴角冠儿”,伶人家族则为“果青巾,妇人紫袜子”,且“不得戴笠子,穿金衣服”。《元代·顺治本帝》也有记载:“禁倡优盛服,许男子裹青巾,妇女服紫衣。”《明史·舆服志》也载:“教坊司伶人常服绿色巾以别士庶之服。乐人皆戴鼓吹冠,不用锦绦,惟红搭膊。服色不拘红绿。教坊司妇人不许戴冠穿褙子。乐人衣服只用明绿、桃红、玉色、水红、茶褐色。俳色长、乐工,俱皂头巾杂色绦。”这样一来,伶人成为社会“众矢之的”,也使伶人及其家族时刻不忘自己身份,从而在社会视觉图像上成为一个特殊的阶级。

《通制条格》还记载:元代“倡家出入服皂褙子,不得乘坐车马”。刘辰《国初事迹》载有明代规定,伶人“不许街道中走,止于道边左右行”。清代乾隆末年,魏长生因为乘坐与身份不符,被“御使”“杖之途”。一些文士对于伶人坐车乘轿更是极为愤慨,称:“优伶之贱,竟有乘轩赴演者。”

元代《事林广记》卷上《莅官政要》规定为官者三种人不得进入家门,即伶人、牙婆和尼姑,因为此三种人乃为不祥之人,进门容易招致祸害。明代高攀龙在《高子遗书》中称,与伶人相交危害极为深重,一是妨碍士人读书;二是销蚀高尚之襟怀,使人趋于粗俗;三是在潜移默化中引人为恶。清代周思仁在《家训》中也称,六种人不可进入家门,即妓女、优伶、赌徒、师巫、药婆、买淫具者,乃为“杜邪”。在这些家训中,伶人与妓女、赌徒、买淫具者等人同等。

凡上述种种,都在一一告知人们,伶人的地位有多低,都是凭借演戏为生,古今差距之大, 是令人瞠目的。

在这种社会环境下,伶人认同了自己低贱的身份,试图抗争的人不是没有,但试图改变伶人地位的人却很少。

到了民国初年,我们在伶界中才发现一个想积极替伶人提高身份的人,这人是田际云。鹿原学人在《二百年史》里有这样一段记载:

际云以私寓制度,为伶界奇耻,欲上书废止之(宣统三年)。呈未上而被私寓有力者阻挠;御史某受贿,诬彼以“暗通革命党,编演新剧,辱骂官僚”之罪名下诸狱者百日。民国成立,彼以贯彻初衷故,请愿禁止私寓,终致成功。又请废止女伶兼营娼业者,亦得其许可。

随后田际云又和杨桂云、余玉琴、王琴侬、孙砚亭等组织了一个新式的伶业团体,叫作正乐育化会,来接替梨园公所。讽刺的是,田际云虽然致力于提高伶人的地位,却禁止自己的后代继承自己,可见从根本上还是对伶人这个行业不齿。

伶人地位低下其实并不是好现象,毕竟他们在用劳动生产文艺,丰富了人们的生活。但今日这样,仿佛又成了另一个极端,演员的收入和地位明显高于他们所带来的效益。或许很多年后历史也会重演,到那时,不知后人又会如何看待今日之现状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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